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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生于80年代初,曾在邮电部心理咨询热线工作室、文学杂志社当过特约编辑,任过艺术职业学校团委书记,《肇庆新青年》专栏记者。一直从事与文学有着息息相关的工作。千禧年以后从事企业文化工作,熟悉职业学校整个教育体系,能够将易学运用在行政管理中,将哲学溶入文学创作里面。闲时,一盏茶、一盘棋,感悟人生……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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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期刊栏目策划、广告企划、广告语、时事短评、纪事文稿、故事文字、小小说、短小散文、通讯稿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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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传媒广告

我们所说的传媒广告,多指电视、电台、报纸以及期刊的宣传广告。自从传媒业走上经济的发展路向,广告费令人膛目结舌。高额利润的带动下,传媒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。广告的涵盖面一下子扩阔了,也造成了今天广告粗制滥造的局面。

什么是粗制滥造呢?就是广告主为了加大其的宣传效果,能够在传媒中广而告之,并不顾广告的真实性,大肆夸大或虚报;传媒业为了得到那昂贵的广告费而不惜"迁就"广告主,根本就不会考虑其给消费者带来什么严重的后果。

于是,种种怪诞的现象都出现了:生产止痛片的厂商在电视上大肆宣传,不久却被查封了,其义正严辞地说,止痛实际有效,只不过用量要多一些而已;保健品的销售商一直被人投诉,其还可以反驳说,不是产品没有疗效而是不适合你的身体而已;医疗讲座的节目一直受人非议,按照"医师"所言,花上千元去就诊,回来方才发觉,领到的竟然是几片清热解毒的药丸……

这些都是传媒广告给消费者无穷无尽的痛苦后果,这些虚假的传媒广告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还在不断地误导着消费者。这跟传媒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。

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?如果按照广告人的说法,这些不良现象都是设计制作水平低下的结果。那么,我们倒要问一问,在就餐的时间里,连续播放一些性用品的广告和痔疮类的医疗产品广告,这又是什么的问题呢?如果说这是无法可依的产。那么,《广告法》中第3条和第7条不是明确地规定: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,符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""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 身心健康,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。"按照这些规定,显然这些传媒广告都是违法的。可是,又有谁来监管这些媒体呢?

严重一点来说,如果广告主是毒品的制造者的话,媒体就是贩毒者了。他们都有着同样严重的罪责。

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近日下发的总局令来看,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、播放总量、广告插播和播放监管等作出了全面的规范,这让我们感到一丝欣慰。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,我们周边的广告得到了净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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